立法为深圳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铺平了道路
法治创新引领深圳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市第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涉及五个方面的33条意见和措施,包括率先试点自然人破产制度,探索数字知识产权产权产权权益保护新模式。
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发展目标,到2022年,改革任务和试点工作将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改革成果。深圳法院在广东、香港和澳门大湾区司法工作中的核心引擎功能将继续加强,服务保障试点示范区建设的能力水平将进一步提高2025;改革试点将基本完成深圳法院已成为我国各方面法院的龙头和示范性法院。建成了具有突出司法公信力、法律竞争力、改革创新和国际影响力的领先示范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指导意见》提出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试点示范区(2020—2025年)建设综合法律服务保障措施,并于今年8月出台。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提出了改革发展中的矛盾纠纷风险点、法律法规空白点和司法保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支持措施。
如《指导意见》提出,深化企业破产重整改革,实行重整前再破产制度,推动建立中小企业重整机制,探索非财产案件简易退出机制;完善政法联动机制,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协调解决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推进破产案件司法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的改革,支持在深圳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泛亚太破产重整中心。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家伟公开表示,在现实的经营环境中,抵押物通常是房地产或机械设备等“重资产”,这就容易导致僵尸企业用房地产等抵押物比具有“轻资产”特征的创新型企业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
“我们僵尸企业破产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主要是基于对实际利益的考虑”,卓威律师事务所孙志峰认为,一方面,债权人、股东或企业等实体需要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后,企业更可能不再生存。考虑到重组方案难以通过,上述主体的积极性会降低;另一方面,从国有资本运营的角度来看,破产可能涉及部分国有资产的损失,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需要面对的问题。
由于企业和高管在申请破产时需要签订担保协议,这也意味着企业破产时,相关个人仍需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为给“诚实不幸”债务人提供基本保障,《指导意见》还明确,应先行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护机制,全面落实特区内外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决的法律效力。
杨万明认为:“《指导意见》的一个亮点就是改革创新非常重要。”。比如,除上述破产制度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开展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包括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活信息等新型数字知识产权权益法律保护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证据披露规则,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完善技术事实认定制度,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广泛应用。
孙志峰认为,目前,我国已逐步向创新型国家过渡,涌现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核心技术或全球领先技术的企业。作为我国的立法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也相对集中,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制度和规则还需成熟,今后在知识产权领域仍需继续与世界接轨。